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1页(215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原始成员资格中规定:(1)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接受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欧共体,以及减让及承诺表已附列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特别承诺表已附列于服务贸易总协议者,应成为WTO的原始成员方。(2)经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将只被要求承担符合于它们的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或其行政和体制能力的承诺和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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