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检疫官员权力范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4页(284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检疫官员可以登上在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港口或地方停靠的任何交通工具,并且可以:进入和检查交通工具的任何部分;检查交通工具上的动物和货物;检查旅客登记表、航行日记、货单、日志或与该交通工具或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动物或货物有关的其他文件。(2)如果检疫官员要求,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他出示本条上述提到的文件,以供检查。违者罚款2000元。(3)经总检疫官书面授权执行本条规定的人,可登上在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港口或地方停靠的交通工具,并可进入或检查其上的任何部分,以及其上的动物、植物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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