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8页(362字)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第24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得到第5条规定的许可而擅自开发海外资源者;(2)得到第5条规定的许可而擅自从事其目的外的事业者;(3)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第5条规定的许可者。第25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判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拒绝提交第19条第1项规定的报告或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者;(2)拒绝提出第19条第1项规定的文件或提出弄虚作假的文件者;(3)拒绝、妨碍或逃避第19条第2项规定的调查或检查者。第26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员在从事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中发生第24条或第25条的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同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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