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自然保护项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0页(254字)

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规定,凡具有特殊的科学、历史或文化价值、特殊的自然美或可供休息、旅游的自然项目将定为保护项目。被保护的自然项目有:自然保护区、人民公园、自然名胜、特别风景区、历史纪念地及珍贵动、植物品种。还规定,任何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均可提出自然保护项目的建议;宣布自然项目按本法的规定对它们进行经营、利用和保护;自然保护区、人民公园、自然名胜、保护地区和历史纪念地等自然保护项目,按其意义分为世界性的、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三级,并载入国家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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