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进出口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3页(203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8节规定,凡从事类或野生动物、植物进出口业者,但下述甲壳动物及鱼产品除外:(A)未在据本法第3节颁发的名录中列为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B)为用于人类及动物消费而进口或者为娱乐目的自美国管辖的水域或公海中猎捕的;未向该部长呈交各种说明或该部长认为为贯彻本法规定或履行公约的义务而必要的各种报告,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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