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污染控制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7页(363字)
以色列1991年《水法》规定,为了防止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环境部长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后,有权发布有关控制、限制、禁止水污染的管理规定,以及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条件和规定:(1)关于污染因素的位置和基本情况。这项管理规定需经有关财经委员会的确认;(2)对在污染因素的制造、操作和使用过程中,运用某些材料或采用某些方法,其中包括采用某些农业加工过程以及施加肥料和喷药等,有关这类管理规定应在与卫生部长咨商后发布实施;(3)对于材料和产品的制造、引进、分配和销售,这类条例应在与工商部长咨商后发布实施,应尽早提请有关财经委员会注意;(4)对于运输车辆行驶、保管及其在水源处和附近停靠的管理,这类的管理规定应经交通部长同意后发布实施。按本条提出的管理规定不应背离本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上一篇:以色列水污染投诉权力立法
下一篇:以色列水污染制止命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