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污染制止命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7页(219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若水行政长官确信水污染已经发生,他有权命令造成上述污染的当事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这一污染,使形势恢复到污染前的原状,并应要求按照命令的规定保证杜绝此类水污染的发生。(2)如果(1)小节命令的规定未能在命令指定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则水行政长官有权自行实施命令中规定的各项措施;接到命令而未完成规定任务者应负责支付有关费用;这些费用应遵照《税收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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