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防污区污染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1页(314字)

阿曼1974年《海洋污染控制法》规定:(1)将污染物从船舶、着陆物或输油设备上排入防污染区都应是违法行为。每次排放或若在连续排放的情形下,非法连续排放的每一天均分别作为一次单独违法行为论处。(2)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人,应对违法行为负责,每次违章的罚款不超过5000阿曼里亚尔。(3)任何船舶将污染物排入防污染区应属违法行为。每次排放、或者在连续排放的情形下,非法连续排放的每一天,均应分别作为一次违法论处。(4)违反本条款的任何船舶应对违法行为负责,每次违章的罚款应以船舶吨位每吨不超过0.05阿曼里亚尔来计算。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每次违章的罚款不应超过25000阿曼里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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