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危险废物进出口公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4页(224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87条规定,主管部长收到被提议的进口、出口或运输废物或物质的通知之后,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或采用部长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公布该废物或物质的名称或说明书,以及公布下列各项:(1)在被提议进口的情况下,产地管辖范围的名称以及进口商的名称;(2)在被提议出口的情况下,目的地管辖范围的名称和出口商的名称;(3)在被提议运输的情况下,产地以及目的地管辖范围的名称以及运输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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