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书籍:中国律师执业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38页(955字)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上一篇:会员
下一篇: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