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会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728页(12635字)

日本国位于亚洲东部,是太平洋上的岛国。国土面积为37.8万平方公里,由本州、四国、九州和北海道四个主要大岛以及许多小的岛屿所组成。海岸线总长近3万公里,人口为12278万人(1988年)。

日本社会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本身的特点。历史上曾受中国的文化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19世纪中后期(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加紧向西方列强(特别是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学习,发展了资本主义,增强了国力。在当时军国主义势力控制走上了帝国主义的侵略道路,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对内进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使被侵略国家和日本本国人民都遭受巨大的灾难。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后,由于曾受美国控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其他方面,又受到美国的很大影响。战后的经济,曾陷入极大的困难。但经过一段时间的重建后,不仅恢复了经济实力,而且实现了高速度的发展,在不少领域中,居世界领先的地位。在新技术的应用与新产品的开发方面,成就尤为显着。

日本工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外的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产品中很大部分要向海外市场销售。在发展国际贸易的同时,向海外投资的规模也日益增长。这些情况就使日本成为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上述各个方面,对日本近代会计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探讨日本会计的特点时,需要联系这些情况加以考虑。

一、公司会计的法律规范

日本企业会计,受国家立法的影响很大。与公司会计关系密切的有商法、证券交易法和所得税法。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商法

日本早在1899年,就参照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制定了商法。日本和商法由法务省颁布实施,侧重在保证税收和维护债权人利益。商法适用于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无论是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都必须执行商法的有关条款,包括其中关于会计的规定。如:企业必须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明细表格,这些报表要向讨论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提交。企业要经股东选举产生法定监查人员,亦即“监事”。法定监查人员要审查企业主管人员的管理活动,同时还要审查向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

日本商法经过了多次修订。但直至1962年的重要修订之前,商法同大藏省颁布的企业会计原则(详后)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主要表现在资产的概念和计价方面。例如商法强调,只有具备“偿债能力”或“可变现价值”的资产才被认为是“实在的资产”;而资产的计价则只能等于或低于其可变现价值。另外,商法更强调稳健性,十分重视防止过度发放股利而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1962年对商法的修订,缩小了商法与大藏省企业会计原则之间的差别。修改后的商法规定资产改为按成本计价,即是一例。

1974年修订后的商法,对公司审计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凡资产或负债超过一定数额的公司,除公司本身的监事之外,还必须聘请公认会计师或由其组成的监查法人对公司的会计进行审计。这种规定对日本公认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

1974年修订后的商法,还对财务报表的附列资料作了新的规定,目的是使财务报表体系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变化和产生的新的需要。按照修订前商法的规定,企业决算时必须编制财产目录,而对一般的附列明细资料则重视不够。这次修订商法时,注意到了这种不足。同时,也考虑到在新的条件下编制和报送庞大财产目录的困难,因而决定废止财产目录而加强了对附列明细表的规定。基于这种变化,把1963年法务省配合原商法而发布的“股份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列明细表有关规则”(1974年法务省发)。关于财产目录和附列明细表的具体情况将在本节的最后部分加以说明。

(二)证券交易法

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由大藏省于1948年制定颁布的。制定证券交易法的目的和历史背景同战前战后日本经济形势的变化有一定的联系。日本的经济自上个世纪末起直到本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一直是被一些财阀所控制。战后,财阀势力受到打击。在当时条件下,日本参照美国的模式建立起证券交易所,将以前财阀掌握的大量公司股份投入证券市场,目的在于使“证券民主化”,防止财阀势力再度兴起。与此同时,又参照美国的方式,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并建立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实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事宜。

证券交易法的实施,对公司会计具有很大的影响。值得特别提出的是,为使公司财务报表符合证券交易法的要求,大藏省于1963年制定了“财务报表用语、格式及编制方法有关规则”,简称“财务报表规则”。按照该规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商法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比较起来,虽然在损益和股东权益等总的数字方面是一致的,但在格式、术语以及具体提示内容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差别。总的说来,按证券交易法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为适应证券交易的需要而具有一些特点,通常要求较多的补充资料或是对某些资料作进一步归类整理。由于存在上述差别,因此在日本,凡是证券上市的公司就需要按照商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制两套财务报表,分别提交有关方面。作为证券交易法管辖对象并向大藏省提交报告的企业,其财务报表必须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以证实其符合大藏省颁布的企业会计原则。关于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后面还将作专题说明。

(三)所得税法

日本的所得税法对公司财务会计有直接的影响。这是因为在日本为纳税而申报的公司收益额(包括总额及各项收入和支出额)必须以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各有关方面核准的正式财务报表为依据。在日本的税务会计中,把这种作为报税依据的决策资料来“确定决算”。这同美国那种为申报纳税而进行大量调整,从面形成所谓“两套帐目”(two sets of books)的做法很不相同,而同欧洲一些国家的“税务定向”会计却有相同或相似之处。然而需要指出,在日本也并不是把财务报表反映的“确定决算”数字原封不动地用于申报纳税。实际上也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但项目不是很多。更重要的是,确定哪些项目有必要调整,哪些项目不允许调整,哪些项目可以灵活处理,在这些问题上必须遵照税法的规定。

由于税务会计同公司财务会计存在着这种密切关系,财务报表对公司损益和财务状况的反映必然会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一定与企业会计原则相符合,报表反映的情况也不一定能确切描述企业的现实经济情况。举例来说,国家为鼓励某些经济活动而规定的纳税优惠办法(如为特定目的而允许建立的准备金等),或是为便利税收管理而采取简化计算手续的措施等,都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数字或内容。这个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为了与企业会计原则相适应,日本税法已经作过几次修订。另外,大藏省所属的“企业会计学会”及其前身的相应组织,曾在1952年和1966年先后发表过“关于调整税法与企业会计原则的意见书”。这些都体现了为实现两者协调所作的。当然,要达到全面的协调一致也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两者在目标、观念和出发点等方面是有差别的。

二、企业会计原则

日本在30年代中期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企业合理化”清澈的影响,当时的商工省曾经作过制定财务报表准则的制度,目的在于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的合理化。这段期间被认为是日本会计原则的萌芽时期,带有不成熟的性质。所以关于日本会计原则的论述,一般应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就是40年代后期开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建立企业会计原则的出发点的历史条件是同证券交易法的制定与实施相吻合的。前面介绍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时,曾提到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按照美国的模式改造和健全了证券交易市场,以打击原有的财阀势力,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在这种条件下,就提出了对企业会计原则的新的要求。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与商法中强调保障税收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出发点不同,根据开展证券交易的需要,必须重视对公司盈利状况的提示,并提供证券投资者制定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这些要求,正是当时条件下制定企业会计原则的主要目的。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是由大藏省颁布的。这与英、美等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结合历史过程来看,在1948年,当时的经济安定本部组织了“企业会计制度对策调查会”这一咨询机构。该调查会的成员包括注册会计师、企业家、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以及学者和政府官员。调查研究的领域包括财务会计原则、成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会计教育等。1953年随着行政改革而解散了经济安定本部,该研究会移交大藏省,名称改为“企业会计研究会”,不久又改称“企业会计审议会”。作为大藏省的咨询机构,它对日本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影响不断增长。

1949年,当时的企业会计制度对策调查会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参考借鉴外国(主要是美国),经过较长时间讨论之后,制定了“企业会计原则”。在这以后,又作过多次修订。企业会计原则被认为是对公正的会计惯例所作的系统表述,应当认真加以贯彻。特别是由于它体现了对损益表的重视以及在收益确定中强调收入和支出配比。另外,还要求提示各期利润的变动情况并提供其他有关资料,这对于战后新的条件下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为投资人提供决策所需信息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规定,凡属于证券交易法管辖对象而向大藏省提交报告的公司企业,其帐目和报表都必须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大藏省发布的企业会计原则相一致。这些公司企业的会计报表还必须经过企业外部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才可以向有关方面报送或提交。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采取整套集中发布的方式,这同美、英等国的系统编号、陆续发布方式有所不同。当然,这里是指日本企业会计原则本身而言,至于针对某些专门问题或专项具体内容而提出的“意见书”或其他广告,也有的采取系统编号、陆续发布的方式。由于企业会计原则是整套集中发布的,因此当情况发生变化后就需要进行修订,而不像美、英等国那样以新编号的文告取代原有文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包括三个基本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第二部分是损益表原则;第三部分是资产负债表原则。除以上三个部分外,还有一组会计原则注解,对会计原则的某些内容或作出解释,或进行补充说明。受篇幅所限,这里仅对其基本部分扼要加以介绍。

在第一部分“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中,规定了七项原则,即:(1)真实性原则;(2)正规簿记原则;(3)明确区分资本交易与损益性交易的原则;(4)明了性原则;(5)一致性原则;(6)稳健性原则;(7)单一性原则。以上七项原则,与国际通行的公认会计原则对照起来,其含义与针对性不难理解。但也有一些具有自己的特点,需要作一定的解释。下面仅对部分内容作些必要的说明。

“真实性原则”,是一条最基本的要求。它的含义并不局限于数字正确,而是包括符合“正规簿记原则”、“一致性原则”以及其他各项会计原则,是一项综合的要求。凡符合各项会计原则而编成的会计报表,就应当被认为是真实的。

“正规簿记原则”,是指交易的记载、报表的编制等环节都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就全面的含义而言,这当中也应体现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包括的“重要性”原则。在大藏省发布的“企业会计原则注解”中,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明确区分资本交易和损益性交易的原则”,也提出“盈余区分原则”,它强调资本的转移不能产生利润。如果对两种交易混淆不清,就有可能使资本表现为利润而被歪曲。这是必须防止的。

“明了性原则”,是指公司必须通过财务报表向利害关系者清楚地提示情况,提供信息,使之避免作出错误判断。这项原则也包括“充分提示”的含义,要求向广大投资者提供制定投资决策所需的必要资料。财务报表体系中包括的报表谅解和补充明细资料,都体现了这项原则的要求。另外,在上述“企业会计原则注解”中指出,运用“明了性原则”,也要结合“重要性”原则加以考虑。

“单一性原则”,其实是“真实性原则”的补充。其要点是:当为了不同目的(如:为向股东报告,为了借贷或纳税的需要)而向各有关方面提出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单一而可靠的会计记录作为依据,不得受企业方针的影响而将数字歪曲。这项原则强调的是内容的一致,而不排除现实条件下某些必要的调整。

在第二部分“损益表原则”中,首先明确了损益表的概念及性质,然后强调指明了“发生主义原则”(指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和费用),“总额主义原则”(指费用与收益须分别按总额记载、反映,不得互相抵销),“实现主义原则”(指销售收入必须在其实现的时刻才能确认入帐,具体情况在“企业会计原则注解”中作了详细说明),“费用与收入相对应的原则”,(即通常所说的“配比”或“配合”原则),损益分步骤计算反映的原则(指“营业损益”、“经济损益”、“净损益”要分步骤计算并分段加以反映,相当于美国“收益表”格式中的“多步式”,而不得“单步式“)。除这些原则规定外,还对表中各部分损益中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确认、计算以及税前当期利润、税后当期纯利润、当期未分配利润的反映等较为具体的问题作了规定。

在第三部分“资产负债表原则”中,首先明确了资产负债表的概念、性质、内容和作用,然后提出统计表的一些基本要求。如:要按“总额主义”反映资产和负债(此处是指资产和负债项目不得互相抵消),表中资产部分与负债和资本额的平衡关系,表中类别和项目的排列顺序(按规定原则上按流动性大小顺序排列)。对于应加注解的重点项目以及应在表外反映的事项等也作了原则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条文对资产、负债和资本有关项目的提示要求及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以上是对日本大藏省发布的“企业会计原则”所作的简要介绍。在“企业会计原则”发布实施20多年之后,大藏省的会计审议会,到1975年根据证券投资的发展形势提出了“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化问题的意见书”,同时发布了“合并财务报表原则”。这相当于“企业会计原则”的扩充。与此相配合,还发布了“合并财务报表原则注解”,对“合并财务报表原则”中的有关条文作了解释或补充说明。

除上述“企业会计原则”、“合并财务报表原则”,以及各自有关的“注解”外,企业会计审议会还发表过一些关于协调企业会计原则与有关立法关系的意见书。包括:1951年发表的“关于协调商法与企业会计原则的意见书”,1952年发表的“关于协调税法与企业会计原则的意见书”。1960年后,还针对选定的首项内容(如关于财务报表体系、格式、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资产计价以及递延资产等),这企业会计原则与商法及税法的协调问题陆续发表了一些“企业会计原则意见书”。这些就不一一叙述了。

三、会计职业界状况及会计职业团体的活动

根据资料记载,日本在二次大战前就曾经出现过会计职业团体,但组织比较松散,活动影响有限。有效发挥作用的会计职业团体是根据1948年“公认会计师法”于1949年10月 22日建立的“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这是日本唯一的会计职业团体。正式会员约有八千余人,在全国建立有十几个分部。自1966年以后,凡是正式的公认会计师都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

日本的公认会计师大体相当于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英国、加拿大等国的特许会计师,法国的专门(或专家)会计师等。在日本,要取得公认会计师的资格须通过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一系列严格考核。公认会计师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联合五名公认会计师组成“审计法人”。

日本公认会计师的主要业务是从事1951年证券交易法所规定的财务报表审计。按照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每一个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的企业,其财务报表都必须经过独立的公认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一点在前面已经作过说明。这里补充一点是,多年来不少上述管辖范围以外的公司企业,为了达到使债权人、银行、税务等外界各方对其财务报表增加信任,以及更好地掌握信息、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效率等目的,对公认会计师或审计法人所提供的审计或咨询服务,也在不断地增加需求。

在企业会计原则的制定和修订方面,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有具有像美英等国家会计职业团体那样大的影响和作用。因为在日本,会计原则是由政府发布的。然而这并不是说,会计职业界只是消极地贯彻执行。据前所述,日本大藏省发布的会计原则和审计准则都是由它的咨询机构“企业会计审计会”讨论制定的。而在企业会计审计会的人员构成中,就包括会计职业界代表。这样,会计职业界就通过参与企业会计审计会的活动而产生影响作用。另外,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还通过所属的各个专门委员会与企业会计审计会进行协作。除上述活动外,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本身也还发布对一些会计事务处理的推荐意见。这些推荐意见得到大藏省的支持,认为是不可背离的。不过,这些推荐意见一般不涉及有突出重要性的内容。

四、会计主要特征综述

从前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到,日本会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美国会计的影响很大,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别。譬如在政府对公司会计的影响方面,特别是税法的影响方面,就同某些欧洲大陆国家存在很大差别。另外,在会计的一些具体内容和做法上,也明显地反映着本国的特点。

日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除此之外,还有反映利润或亏损处理情况的“利润分配计算表”或“亏损处理计算表”。反映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的计算表可以与损益表结合在一起而不单独编制。过去,日本企业要按规定编制“盈余计算表”,反映各种盈余(包括资本盈余和利润盈余)的增减变动情况。自1974年后,随着商法的修订而出现了这种报表。日本的财务报表体系中,还包括各种附列明细表以及报表的注释。以上提到的各个方面,有些与其他国家的情况相同或相似,也有一些则独具本身的特征。下面摘要加以说明。

资产负债表有帐户式(水平式)和报告式(垂直式)两种格式。这与多数其他国家的情况是相同的。表内的项目及其类别的排列,按照日本企业会计原则的规定,采取“流动列前”的顺序。这同美国等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排列顺序是一致的(仅在少数情况下采取“固定列前”的排列顺序)。但与欧共体国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固定列前”顺序则恰恰相反。同其他西方国家比较起来,日本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项目更为详细。例如在资产部分的固定资产类别中,日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要按照有形固定资产、无形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资产等项目分别列示。另外,还要把递延资产作为一个类别单独加以反映。而在美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不会划分得这样详细。又如在资本部分,日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要分别列出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等类别或项目。这在商法及企业会计原则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其他准备金,要按照不同的性质或用途分别加以反映。在美国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划分得不这样详细。除此之外,在资产和负债的其他类别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差别。关于日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结构参看图表5-2-10。

图表5-2-10 AZ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日元)

①“其他盈余金”下面安照实有的种类设立项目,并不限于此处所列的a、b两项。常见的还有“海外投资等损失准备金”、“企业保障准备金”等。

损益表也有帐记式(水平式)和报告(垂直式)两种格式。在日本企业的损益表中,报告式的应用更为广泛。一般认为,这种格式用在反映构成损益的各个部分及各个项目的相互关系时,更容易为一般使用者所理解,而不需要具备专门的会计知识。在表的内容方面,日本企业的损益表反映得较为详细。尤其是不采用美国常见的那种“单步式”

因为在商法和企业会计原则中,都规定要对营业损益、经常损益以及净损益分层次加以揭示,所以日本企业损益表的内容和结构如图表5-2-11所示:

图表5-2-11 AZ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表

截止于平成×年3月31日的会计年度

①此处前列实为当期税后利润与前期结转未分配利润的合计数。如果企业曾发放期中股利或提取有关的准备金,则须在此作为减项列出,然后才能算出本期未分配利润。

日本的财务报表体系中不包括财务状况变动表。但会计界很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另外,在向大藏省提交的补充报告资料中也涉及关于公司资金流量的内容,尽管在所列项目及其结构安排方面和一般的资金流量表不尽相同。

财务报表注释是财务报表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和其他国家的情况是相同的。值得提出的是,在日本的财务报表体系中,还把“补充明细表”作为一个单独组成部分而提出专门的要求。根据商法的规定,公司需要编报附属明细表的内容包括资本金及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的取得与处理以及折旧费的明细资料、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债权明细资料、公司持有子公司股票的份额、资产担保权的有关详细资料,此外还有商法中特定准备金的计算、付与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以及与董事、监事及支配性股东往来情况的详细资料。

在大藏省颁布的财务报表规则中,要求证券上市的公司提交以下14种明细表:

1.有价证券明细表

2.有形固定资产明细表

3.无形固定资产明细表

4.关系公司有价证券明细表

5.关系公司出资明细表

6.向关系公司贷出款明细表

7.公司债务明细表

8.长期借入款明细表

9.自关联公司借入款明细表

10.资本金明细表

11.资本准备金明细表

12.法定准备金及自定准备金明细表

13.折旧费明细表

14.其他准备金明细表

附带指出,以前日本商法规定公司在决算时必须编制财产目录(包括资产和负债的逐项详细资料,并表明资产净值),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随着生产技术和业务经营的发展,企业财产的数量和结构日益庞杂,加上财产计价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编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产目录变得非常困难。由于这种原因,在1974年修订商法之后,除企业破产或重整等特殊情况外,不再编报财产目录。过去财产目录的某些重要作用由报表注释及有关的附属明细表所取代。这种变化体现着日本企业财务报表体系的发展。

以上所述是关于日本企业财务报表体系的一般情况。关于合并报表,商法中未提出要求。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凡是有子公司的企业,必须提出经过审计的合并报表。前曾指出,企业会计审议会于1975年制定了“合并财务报表原则”。与此相配合,于1976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术语、格式和内容的规则,并于1986年作了修订。由上述可知,在日本,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虽然起步较晚,但自60年代后期开始,日益受到重视,并已为此建立起比较系统的原则和制度。

除财务报表外,在日本,受证券交易法管辖的公司企业还必须定期向大藏省报送关于投资生产及现金流量的预测资料。这些就不具体说明了。

在日本的企业财务会计中,资产的持有人原则是以获取该项资产的成本作为基础。但具体做法则随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及原材料)按购进价或制造成本再加上获得该项资产有关的费用作为计价的依据。存货的余额可采取个别认定、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平均计价(总额平均或移动平均)等方法加以确定。平均计价法使用最多,而先进先出及后进先出法则使用较少。以上所列,都是按实际成本计价时可以采取的计算方法。但是,当存货的市价下降,已显着低于当初的成本,并且多年不到增长趋势时,则要按现时市价重新估价。由此而产生的计价损失,原则上作为营业外费用或特别损失处理。这同价格下降条件下适用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有所不同。在日本,“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采用这种方法而产生的计价损失,原则上在销售成本中加以反映(也有其他处理方式,此处从略),而不作为特别损失处理。

流动资产性质的有价证券,原则上也以取得时的成本(指购进价加有关费用)计价的依据,但当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明显低于成本而又多年不到增长趋势时,则要按当时市价重新计价。对不具有交易市场的证券,当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表明证券价值已明显低于成本时,也要按上术同样原则按现实价值重新计价,重估的差额作为损失处理。

应收帐款允许根据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的数额要按税法规定的比率计算,不象美国那样由企业自己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选择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

日本会计将固定资产分为有形固定资产、无形固定资产和投资及其他资产几个部分。有形及无形固定资产由于都是在较长期间发挥效用,因此,其获得成本要按营业年度进行摊销。有形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主要有定额法(直线法)和定率法。其中,定率法的使用更为普遍。另外,也还有一些其他的方法,但应用不那么普遍。企业计算折旧通常是以税法规定的标准为依据。除上述一般情况外,对某些特定用途或特定条件下配备的固定资产(节约能源、工业用高技术设备、开发地区工业化机械以及中小型企业使用的机械等),政府还通过专门的税收法令实施特别折旧制度。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允许在使用的最初年份采取特别高额折旧,这当然是给予企业的纳税优惠。但在会计上为了防止损益数额过份不均的现象,有的企业设专门帐户在未来年度进行摊销。

无形固定资产如商誉、特许权、商标权等,其成本在有效期限内按营业年度进行摊销。同其他国家一样,商誉只限于有偿取得或合并取得的情况下才进行会计处理。递延资产包括创立费、开业费、新股发行费、公司债发行费、公司债发行差额、开发费、试验研究费及建设资金利息等,这些也应比照无形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在发挥效用的营业年度间进行摊销。递延资产中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指预计未来收入超过该项费用)可以列为递延费用。不象美国那样要求把这种费用全部作为当年的费用注销。比较起来,日本的作法同一些英联邦国家更为接近。只是规定的条件不那么详细和具体。不过在会计实务中,日本大多数公司企业把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当年予以注销。

对属于长期投资性质的有价证券,其计价和会计处理同其他西方国家的会计一样,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Cost Method)和权益法(Equity Method)。

除上述各种资产的会计处理外,日本的公司财务会计还有个值得注意的特点,那就是负责部分的备抵帐户和资本部分的盈余金、准备金等项目,名目繁多,有的概念不易把握,甚至在日本会计界也存在不同论点。这往往给理解带来一定的困难。在阅读和利用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必须注意商法和企业会计原则中对这些项目的具体规定。

最后提一下有关物价变动会计的情况。总的说来,日本在物价变动会计方面的步调比较迟缓。这主要是因为日本会计界认为,尽管历史成本在当前物价变动的条下显示出它的局限性,但目前各国研讨的各种会计对策都还不能完满地解决遇到的问题。作为大藏省咨询机构的企业会计审议会目前只是建议各有关方面对这个问题给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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