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的地域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6页(800字)
保密的地域范围是指保密义务人承担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负责保密的技术的区域范围。
保密的地域范围取决于保密的客体和合同的性质或者说授权的性质。对属于合同工厂水文、地质及生产经营情况一类的技术情报所负的保密义务是没有地域范围限制的,许可方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得泄漏上述技术情报。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所负保密义务的地域范围,则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更确切地说是取决于该合同授权条款中规定的授权性质。如果该合同授权条款规定的授权是属于不可转让的普通许可,那么,该合同引进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地域范围则应理解为是无限的,即在世界上任何区域内都要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合同中的授权是一种分许可的授权,引进方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将许可方转让的技术向其他第三方转让,那么,引进方承担不向第三方泄密的保密义务的地域范围就是有限的,不包括合同规定的分许可地区。因为引进方在其获权进行分许可的地域范围内,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任何第三方转授许可方的技术秘密。需要明确的是,向第三方泄露、转授技术秘密,并不等于“公开技术秘密”,它们之间有着质的区别。从后果上看,向特定的第三方泄露技术秘密,并不影响该技术的商品属性,它们仍可以进行有偿转让,至多是扩大了了解、使用该技术的范围,影响使用该技术的可得利润。公开技术秘密,则是从根本上动摇了该技术具有商品属性的基础,可能导致该技术失去进行有偿转让的商业价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主要不是指引进方不得将对方的技术予以公开,而是指不得将该技术向第三方泄露。因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技术秘密任意公开,本身是商业道德的要求之一。在技术转让实践中,即使不属于合同保密对象的技术资料,或者是合同规定的保密期已经届满的技术资料,按照商业道德的要求,引进方也不得随意将它们公诸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