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6页(656字)

商标权可以通过使用和注册两种途径取得,因而商标注册是一种自愿行为。未注册商标依靠不成文法保护;注册商标则同时受到不成文法和成文法的双重保护,具有优势地位。

根据1995年1月修订的《商标条例》,商标是指一种有关使用于有关商品的标志,以表明在贸易过程中该商品与有权使用该标志的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联系,而不问是否附有该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能依不成文法之“仿冒法”(Law of Passing-off)进行仿冒诉讼。仿冒法禁止任何商人误导公众的行为,即将其商品误认为他人商品,将其商号误认为他人商号。如证据成立,法院将发布禁止令,制止仿冒者的仿冒行为,并赔偿原告即被仿冒者的损失。

对于注册商标,除依仿冒法进行保护外,还处在《商标条例》、《商标规则》、《商标(紧急)条例》、《商标(紧急)规则》、《商标说明条例》等成文法的保护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商标,即使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如欲在香港注册,都必须先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并按照一定程序申请和注册。主管商标注册事宜的机关是注册署。

已注册的商标均记录于注册署所设的商标注册簿中。商标注册的首次有效期为7年,每次续展期限为14年,可无限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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