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保护动物猎捕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6页(384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2卷自然保护中规定:(1)为科学研究目的捕捞和采集被列入《农村法典》提及清单的动植物的许可证由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授予。许可证涉及海洋动植物的,由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和负责海洋捕捞的部长联合授予。(2)可以将涉及的许可证永久性地授予从事科学研究和国家从事系列收藏的公营和私营机构;有限期地授予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因持证人的要求予以展期的除外。(3)许可证不得被转让。颁发许可证应附上关于猎捕动物和采集植物种类以及使用他们的方式的规定。持证人必须对猎捕和采集情况进行连续、详尽的记载。(4)授予许可证决定中附加的规定未得以遵守的,可以在听取持证人的陈述后暂停或撤销许可证。(5)有关部长颁发政令制订申请和授予许可证的有关规定。(6)本规定适用于为科学研究给动物佩带标套或作标记从事临时捕捉受保护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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