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母山羊地方性流产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9页(200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3.7.2条规定,进口繁殖用绵羊和/或山羊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卫生证书,证明动物:(1)自出生或过去两年内,一直饲养在过去两年内没有诊断出母山羊地方性流产发病的养殖场内;(2)装运之日无母山羊地方性流产临床症状;(3)装运前30天内进行过母山羊地方性流产诊断试验,且呈阴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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