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孵化业主孵化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0页(210字)

日本1978年《养振兴法》第7条规定,孵化为主的孵化场具备各种孵化条件之后,可向当地管辖区的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登记,其具体条件是:(1)孵化场的设施应符合农林水产部规定的标准。(2)孵化场员工中必须有孵化经验至少1年以上者。(3)曾被取消登记资格的过2年后方可再提出申请。(4)应写清楚孵化场的名称及所在地。(5)被许可登记的业主,必须把材料邮寄到当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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