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0页(651字)

毛里塔尼亚1978年颁布《关于海商和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规定:(1)毛里塔尼亚领海宽度自以下基线起算为70海里:连结邓佛尔特角和巴尔巴斯角的直线基线;连结勃朗角和蒂米利斯角的直线基线;所有其他地方的低潮线。上述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海湾、港湾、锚地、河口等)为内水的组成部分。(2)毛里塔尼亚国家对领海(包括上空、海床和底土)完全行使主权;国际海洋法关于无害通行的原则或外国不被歧视地进入毛里塔尼亚港口的原则适用于毛里塔尼亚领海,只要这些原则不危及毛里塔尼亚国家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3)毛里塔尼亚在领海内,可根据一般国际海洋协议精神,为阻止所有非无害通行而采取所有必要措施。(4)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其宽度的测算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算向洋延伸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又称专属渔区,包括70海里宽的领海和领海之外130海里宽的毗连区。(5)在130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内,毛里塔尼亚国家对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内的生物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其他经济开发活动行使主权权力;对人工岛屿、平台和其他设施或装置的设置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行使司法管辖权。(6)只要不损害本法律规定和毛里塔尼亚国家安全,各国在公海内航行、飞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和自由,在毛里塔尼亚13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保持不变;为了开发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毛里塔尼亚国家将可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便同其他所有国家、企业签署联合、转让、参与等具体协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