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区水域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5页(622字)
泰国《渔业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保护性渔业、租让渔业、非私人拥有的专有渔业和公共水域中设置任何东西,任何人不得在上述水域种植荷花、水稻、黄麻以及王室法令中规定的作物和水生植物,除非获得主管官员的许可。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主管部长作出的各项规定。第18条规定,除得到主管官员的许可外,任何人不得在保护性渔业中、租让渔业、非私人拥有的专有渔业、公共水域和陷阱池中排水或为捕鱼在上述水域中抽干或减少水体。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部长作出的各项规定。第19条规定,除得到主管官员的许可的科学试验外,任何人不得在政府公报中的农业部部长所列出的各种渔业水域中灌注、抛弃、排放和放置有毒物质。禁止采取任何使水生动物麻醉的手段,禁止在各种渔业水域中灌注、抛弃、排放和放置任何危害水生动物或容易产生污染的物质。第20条规定,除了科学研究的目的和得到部长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渔业中使用炸药。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部长的规定。第20条副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占有明知是通过违反第20条规定而获得的水生动物。第21条规定,除得到主管官员许可外,对于非私人拥有的地区的渔业,任何人不得更换,不得改变地区的环境。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主管官员做出的规定。第22条规定,除得到主管官员许可或在私人拥有的土地范围内用于农业的目的外,任何人不得在渔业中开沟渠、建造堤坝、设置栅栏、渔网或其他捕鱼器具而妨碍水生动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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