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禁渔期命令发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6页(258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3条第10款禁渔期命令的发布中规定,禁渔期命令应在其生效前至少两个月发布,而且通常情况下,在命令生效前将每星期一次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连续3个星期。对某省、市或其他地区适用的禁渔期命令,应在其生效前在当地报纸上(如果有的话)每周发表一次,边疆3周。其副本将在省、市政府大楼或上述其他地区政府大楼的主要入口处张贴。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还可根据情况采用其他公开的方式发布禁渔期命令,如果他认为这样做便于在命令涉及的人们中传播和保持有关禁渔期命令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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