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海洋渔业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9页(463字)

达加斯加1966年《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第5.1.02条规定,由海洋行政部门会同乡村发展部养殖处海洋渔业科决定下述事项:(1)沿海每种渔业被允许的作业区范围;(2)渔民必须保持的到达海岸和江河、塘、渠入海口处的距离;(3)各种渔业开放和关闭的时期;全年可自由开展的渔业类型;每日的捕捞时间;(4)禁用的渔网、渔具和器械,禁止的捕捞方法和作业类型;(5)关于保护苗种,保护类、甲壳类和贝类及其他海洋动物的规定;(6)关于捕捞、买卖、运输、贩卖尚未达到规定规格的鱼类、甲壳类和贝类及其苗种的禁令;(7)关于渔场以及牡蛎、贻贝和其他贝类养殖场的建立及其经营的条件;(8)禁用的诱饵;(9)关于海上或岸边保护和管理渔业的治安措施。第7.7.02条规定,违反第5.1.02条所指的政令的各项规定,使用拖网和其他拖曳式网具捕鱼,处2.5万-25万法郎的罚金和10天至6个月的监禁。累犯所用网具由海洋管理部门扣押,由法院宣布强制没收和出售,所得价款充作第7.2.04条所指的特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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