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渔业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8页(183字)

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204条没收中规定,任何渔船,包括使用的渔具、家具、附属物、备品和货物以及违反本法第201条禁止行为捕到或保存的渔获,只要是犯有本法第201条规定的禁止任何行为或造成这样的结果,均应由密克罗尼西亚政府没收。根据本条民事诉讼程序,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渔货都应由密克罗尼西亚政府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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