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建造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3页(322字)

日本1984年颁布《渔船法》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从调整渔业及其他公益事业目的出发,应按造船基地所属都道府县的区域或动力渔船的种类,制定从事渔业的动力渔船的建造只数和合计总吨数的最高限额及性能标准,并公告于民。(2)客户向造船业主订货要求建造或改造动力渔船时,应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和许可;按规定提交许可申请书。(3)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申请者符合本法有关许可标准情况下,可批准申请。(4)建造项目1年内不开工,改造项目6个月内没完工时,已许可的批准无效。(5)已获准的申请者如违反本法规定时,可取消该许可。该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许可规定的,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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