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比绍渔船分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9页(329字)

几内亚比绍1913年《关于批准几内亚比绍省港监条例的法令》第101条规定,在港务监督长办公室正式注册的国家商船按1905年1月23日法令分类为:(1)远洋船;(2)远距离沿海航行船;(3)近距离沿海航行船;(4)当地运输船。第105条规定,在港口和河流内航行,或在领海内捕的船只被视为当地运输船。这些船只划分为以下类别:在同一港口内运送旅客或货物的渡船;日夜在陆岸与港湾各抛锚船之间或同一港口内的不同地点之间活动的旅客和行李运输船;船舶装、卸货物专用的平底驳船;在河流或近海中或在普罗旺斯领海内使用的渔船;趸船;当地通常用来无偿运输旅客和货物的小船-独木舟。第107条规定,远洋渔船视为近距离沿海航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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