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事业保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6页(231字)

日本《渔港法》第39条规定:(1)在渔港区域内的水域或公共空地,要进行工作设施的建设或改良、土砂采集、土地挖掘或填土、排放污水、污物或占用部分水面或土地者,必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但是依据渔港修建计划或渔港管理规定所为或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轻微的行为不受此限。(2)农林水产大臣,对有关前款许可申请的行为,只要不对渔港修建事业的实施或渔港的利用产生显着的阻碍,其他不对渔港保全产生显着妨碍的,必须经过同款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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