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9页(353字)

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处理行政复议与申诉关系的一种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得先进行处理。由于行政机关的复议活动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司法权的(见行政司法),应严格依法进行,具有相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信访部门只是国家机关内部设立的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作出一定处理的工作机构,对申诉等的处理目前尚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所以《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优先申诉。不过,复议优先申诉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申诉必须是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的,在复议申请期限之后提出的申诉,信访部门应依职权自行处理,不得移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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