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8页(602字)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和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农民协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选举了执行委员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行政机关,并在执行委员会下组成了人民委员会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1934年1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经修改通过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明文规定,中国红色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在此制度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工农民主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军阀、官僚、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自由的权利。由各省、中央直属市和县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以及红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它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地方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由地方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工农兵代表大会制的实行,在发动与组织革命根据地人民参与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方面,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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