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4页(1270字)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和表现依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评价,为公务员的奖惩、升降、培训、工资报酬等提供依据。各国人事管理制度不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各不相同,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考核的各个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考核的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①德。即品德修养,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考察公务员是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是否遵守政纪和社会公德,是否为政清廉、关心群众。②能。即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③勤。即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考察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感,是否肯于钻研,是否对业务精益求精等。④绩。即公务员的实际贡献和工作成绩,考察其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工作上有无突出成绩。对不同工作类型的公务员,考核内容重点不同,但通常应把实绩放在首位,以鼓励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①优秀,其标准为:公务员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纪律;工作勤奋努力、精通业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②称职,其标准为公务员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本职工作。③不称职,其标准为公务员没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考核的程序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了年度考核程序:①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由公务员个人根据自己的平时工作情况和实绩,进行自我评价。②公务员的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对公务员的个人总结、成绩、缺点提出意见,既可以采取座谈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③公务员的主管领导为公务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④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全面审查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核实平时考核材料与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领导的评语是否一致,必要时可找公务员谈话。最后提出是否同意公务员所在单位建议的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该意见签署是否同意,并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考核的方法 公务员考核采取下述方法: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要全面、大致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情况,又要注意量化问题,防止主观片面性。②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只有搞好平时考核,才能及时记录和评价公务员的平时工作表现,不至于定期考核时凭主观印象,而只有定期考核才能全面、系统地评价公务员。③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二者结合既可以使领导充分了解公务员工作情况,保证考核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又可以密切上下级关系,改进领导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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