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3页(531字)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负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按其所承担交通责任的大小,相应地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者所给予的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其承担的责任相应地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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