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9页(1088字)

以国共合作为主体、全中国各抗日阶级的联盟。1935年8月1日,中共中央驻共产国际代表团以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和中共中央名义发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呼吁全国各阶级、各党派、各军队“停止内战,以便集中一切国力(人力、物力、财力、武力等)为抗日救国的神圣事业去奋斗”。1935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在陕西省安定县瓦窑堡举行政治局会议,23日会议确定“把国内战争同民族战争结合起来”的方针。25日的会议通过《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毛泽东在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做了《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的报告,阐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三股力量大联合大团结的联盟,是包括进步力量、中间力量和顽固力量的大汇合,工人、农民、革命知识分子、其他小资产阶级是进步力量,民族资产阶级、民主党派、一部分地方实力派和其他爱国分子是中间力量,以蒋介石为首的亲英美派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是顽固力量。组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目的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去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制定并贯彻实施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原则(策略总方针)、同国民党顽固派进行斗争的策略原则(又联合又斗争原则)。毛泽东于1937年8月,在洛川召开的中共中央会议上提出,在同国民党的关系上,采取“独立自主”的政策。所谓独立自主原则,是既统一又独立的原则。共产党的一切活动,要有利于巩固统一战线,在这个前提下保持共产党的独立性,其内容主要是:①在军事上,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不受国民党的限制,发展人民军队,开展游击战争,建立敌后民主政权;②政治上,实行全面抗战路线;③在组织上,把共产党的组织发展到全国;④思想上,坚持共产主义旗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总原则是处理国内各阶级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其具体内容是: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反对顽固势力。同国民党顽固派进行斗争的时候,实行自卫防御原则,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不斗则已,斗则必胜,避免无计划无把握的斗争;打退顽固派的进攻后,进行休战,适可而止。这种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策略,是机动灵活战略战术思想在国共合作中的具体应用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既不是一切联合否认斗争,也不是一切斗争否认联合,而是综合联合和斗争的政策,是又联合又斗争的政策。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联合又斗争的策略原则,既能避免“左”倾机会主义错误,又可以避免“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放弃无产阶级战争权、否认独立自主原则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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