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业余兼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1页(321字)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兼职的范围在业务方面是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在时间方面是利用工作时间以外或者经单位同意并合理交付使用费条件下占用部分工作时间进行。科技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技术成果并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其技术利益。科技人员应与兼职单位订立合同,所获收入归个人所有,但涉及本单位技术利益的应与单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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