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和各州共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9页(369字)

联邦和各州共同行使的权力。在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和成员双方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征税。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国会有课征所得税之权”,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任何一州,对于进出口货物所课一切进出口税的实在所得额,应允作合众国国库之用”即一例。联邦国家之所以采取联邦与其成员之间共同行使权力的办法,是因为某些事权带有交叉性质而不宜截然分割。如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立法权由联邦同各州共同行使,“联邦和各州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按基本法有关专有立法和并行立法的规定进行”(第70条第2项)。“在联邦专有立法范围内,各州中只有在某项联邦法律明确授予的情况下,方具有立法权”(第71条)。“在并行立法范围内,只有在联邦法律有明文授权时,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各州才拥有立法权”(第72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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