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5页(272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同时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与其相应人民代表大会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同于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只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正职行政首长必须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除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