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6页(1345字)

英国下议院的旧称。形成于14世纪,因由地位较低的骑士和市民组成而得名,与贵族院共同组成英国议会。

平民院的议员都由选举产生,但早先的选举制度极不完善,选民范围受到年龄、财产、性别等多方面的限制。从1832年到1948年,英国平民院经过多次改革,先后取消了财产资格的限制,使妇女争得了和男子一样的选举地位,并废除了多数投票制,实现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权。目前,根据英国法律规定,竞选平民院议员的条件为:①必须年满18周岁。②不能是贵族、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教会的牧师以及罗天主教会的神父、宣告破产者、重罪犯人、精神病患者和白痴;不能是法官、文职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③必须有该选区2个选民的推荐和8个选民的连署同意。④必须缴纳150英镑的保证金。

依据1911年的议会法,平民院的任期为5年,届满必须全部改选。但事实上,由于英国议会可以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而转致政府提请女王解散议会,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平民院不到任期届满,便被解散重新改选了。此外,平民院有时也可以延长任期,但必须得到贵族院的同意,贵族院对此享有绝对否决权。

平民院议长必须是长期担任议员、熟悉议事规则并素孚众望的人。他既可以由再次当选的前任议长继续担任,也可以由新首相重新物色人选提交全体议员选出。议长在平民院中不能代表任何党派,不参加辩论,也不参加投票,只有在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相等时,才能投决定性的一票。议长在开会时担任主席,并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决定由某一议员发言或停止某一议员的发言;有权撤销议员代表对内阁大臣提出的质问;有权决定法案在二读后交哪一个委员会处理,并校正一切决议,对有关平民院所通过的决定的一切争执作出确定的解释。

平民院的主要工作机构是:全体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常设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s)、选任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election)、专务委员会(the Select Committees)、私案委员会(the Private Bili Committees)、联合委员会(the Joint Commiittees)。平民院每年开一次常会,一般是从1月底2月初至7月底8月初,历时8个月左右,每日下午二时半开始开会,除中间用晚餐外,直至晚上10点半散会。如遇重大事件时,会议可持续到第二天清晨。8月初至10月末,为休会期,10月末11月初又继续开会直到圣诞节前为止。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40人到会,就达到法定人数。

平民院和贵族院的权力早期是相同的,但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增强,平民院的权力逐渐扩大,并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20世纪以后,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内阁的作用日益突出,由于政府首脑是由平民院中多数党领袖担任,因而平民院也就被稳稳地控于内阁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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