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2页(178字)

人作为社会的一员的品格应受到的尊重。在现实中,人们只有摆脱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压迫,相互的尊重才有现实的基础。才能保障人格尊严。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而使人格尊严有了宪法上的保障。 (魏定仁 显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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