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2页(906字)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案件的法官或审判人员,有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担任审判员(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在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中,不具备第6项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该法规规定的条件)。同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审判员(法官):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均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员同其他法官或审判人员一样,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审判员的具体职责为:在院长和庭长的指导下,审查、受理案件,决定是否开庭,负责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独任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案件;在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时,担任本案的审判长,负责组织、指挥开庭审判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审判原则和制度,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案件;审阅由书记员制作的庭审笔录、合议笔录等,并在笔录上签名;负责制作判决、裁定等主要法律文书;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院长、庭长交办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助理审判还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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