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4页(442字)

省、自治区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城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亦称省城或省会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通称为自治区首府。其特点是:省、自治区境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的中心,人口和房屋建设比较集中,城市交通运输和服务设施比较发达。截至1990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23个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5个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省的省会市是:黑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济南市、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南昌市、福建省福州市、湖南省长沙市、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海南省海口市、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台湾省台北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首府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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