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2页(474字)

一些国家行政首脑的名称。如日本、英国和比利时的首相。之所以称首相,它与其他名称的行政首脑并不是实质上的区别,更主要是名称和翻译上的区别。像日本有时称之为首相,有时称之为内阁总理大臣。但从形式上,上述三个国家都是原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实行责任内阁制。英国首相的产生,按英国惯例是每届议会大选后,英王即召见多数党的领袖,任命为首相,并授权他组成内阁。日本首相的产生同英国差不多,多数党的领袖——总裁,是首相的当然候选人,若没有一个政党占国会议席半数以上,则以国会中占据席位较多的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组阁,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在形式上还得由议会两院提名投票选举,上奏天皇任命。英国首相的职权:①代表政府向英王汇报政务;②代表政府在议会中为政府的重大政策辩护;③向英王提出任命内阁成员和其他部长名单,也可要求他们辞职或变更职务;④主持内阁会议和决定日程;⑤向英王推荐高级法官、主教和对某些其他官员的任命;⑥决定各部职权的划分、决定部的成立、合并和撤销;⑦对各部进行业务总的指导,解决各部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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