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6页(2337字)

又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的称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要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谓之“行政主体”而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则谓之“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虽然恒定地作为行政主体,但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有时也会处于被其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管理的地位,成为行政相对人。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有时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如行政主体批准公民甲在依法由公民乙经营的土地上盖房,该批准行为对公民甲权益的影响是直接的,而对公民乙权益的影响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是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的最佳实现。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指公民。在绝大多数行政管理领域,与行政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都可能是公民,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公民都可以成为这些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对象,从而作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时是行政主体的代表,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但其在非执行公务时则具有公民的身份,同样要接受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非中国公民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处在中国境内时,必须服从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的行政管理,从而要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发生各种行政法律关系,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他们均享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要承担相应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义务。他们在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行政主体如违法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相应的行政法律救济,反之,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主体则可以对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制裁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行政主体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进行管理,其主要对象即是各种法人组织。行政主体为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经常要对各种法人组织实施各种行政行为,如批准、许可、授予、免除、征收、给付、统计、检查监督、处罚等。在这些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法人组织都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除了法人外,非法人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所谓“非法人组织”,指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它们虽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这些组织主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合伙组织、联营组织等);经一定主管机关认可的,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组织或群众团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国设立经营一定业务或从事一定社会活动但未取得我国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如外国公司设立于我国的产品修理服务机构、商务代办处等)。这些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同样必须接受国家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同样可以对它们实施各种行政管理行为,包括对它们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科处行政处罚等,因此非法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也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国家职权时,是国家职权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但国家机关实施非职权行为或处在非行使职权的场合、领域,如处在治安、交通、卫生、环境、规划、文化、体育等领域,则同样要接受相应行政主体的管理,相应行政主体同样可以依法对之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在这种场合,国家机关处于与一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样的地位,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不是作为相应国家职权行为主体与行政主体打交道。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的其他成员未取得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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