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7页(308字)

已经议会审议而作出结论或完成审议程序的事项及议案,同一期议会不再重复审议的议事规则。为议会工作效率而制定的规则。在本次议会召集期间已经经过议会审议的议案,无论其被通过或被否决,在同一会议期间不得再次提出审议;但对本院通过而遭另一院否决的议案,不能阻止其在本院再次提出审议。在对议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如果有另外一项紧急事务需要议会中止其他工作而予以处理时,必须终止对前一议案的一切审议活动,但在终止前议员可提出一项“形式动议”,保留该议案在本期会议再次得到审议的机会,如无此项动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告终结。在议会一期会议中被终结的议案,下一次议会召集时仍可原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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