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5页(1961字)

英国调整政府和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行政法的概念,英国有两种观点或学说。其一,认为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适用的、与一般法律不同的支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则。根据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必须受同一法律支配,由同一法院管辖,所以,英国不存在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持该观点的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V戴雪(Dicey,Albero Venn,1835~1922,作品有《英宪精义》〔the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等),此观点影响英国近半个世纪。虽然自本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大部分学者摆脱了他的影响,但当代英国仍然有些法学家继承和信奉上述观点。其二,认为行政法是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英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当然有行政法。现在英国大部分学者均持此说,因为此说较前说有以下优势:①较正确、全面地理解了行政法的内容。前说把行政法视为仅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行政诉讼相联系的法,此说则以30年代宪法学家W.I.詹宁斯为代表,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全部法律,内容不以行政诉讼为限,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义务、权利和责任在内;②纠正了前说对英国行政法院的错误认识。英国行政法院在1870年后已不能再认为像其初创时那样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机构,戴雪的严厉批评是不符合现实的;③此说清醒地认识到普通法的优点和弊端。普通法公私法不分,对政府和公民关系以及公民之间关系适用同一法律,表面公正,事实上反而使其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发展落后于法国。

英国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的定义是各种各样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权威学者H.W.R.韦德(H.W.R.Wade,作品有《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等)的定义。他从实质角度出发,界定“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认为行政法是人们设计出来的防范日益扩张的政府权力对公民权益侵害的一种机制;从行政法内容出发,他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认为行政法很少见于制定法,而是法官通过判决积累起来的基本原则的集合体,另外,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行政职责履行,而非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组织和公务员与国家之关系。

英国行政法受其法律传统影响至深,因而,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①不成文法。虽然目前大部分国家行政法主要是通过法院判例发展起来的,但已有很多国家开始重视行政法的成文制定,而英国行政法仍然很少成文的法律文件,究其原因在于:英国不成文法的传统;现代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愈益为内阁控制、操纵,使公民对议会失去信任,而寄希望于法院对其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法院长期以来为此形成了一套统一的、严密的基本原则体系,构成了英国行政法的主干,而议会在控制自由裁量权方面难以胜任。②新的内容,旧的形式。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主要是20世纪“行政国”的产物,但其形式仍然是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和一套形式,只是这些原则和形式的内容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内容。这与英国人过分尊重传统和对传统的法治观念过分依循有关。③普通法院的普通法救济。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通过普通法院和普通法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这一特征应归因于英国人历久存在的对特权法庭的反感和制度改良的保守传统以及戴雪一代法学家的法治观念对英国人根深蒂固的影响。

如果视行政法为调整政府和公民关系的法律,行政法在英国则早已存在,只是由于上述历史原因导致英国人不承认行政法,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到本世纪30年代,委任立法和行政裁判制度日益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也为法学界重视,英国行政法就进一步完善和发达起来。根据H.W.R.韦德的《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关于行政组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法人)的一般规则;②关于行政职权取得和行使的一般规则;③关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方法和基本原则;④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保障和防止其滥用的制度;⑤关于自然正义的法律原则;⑥关于行政救济和行政责任的制度;⑦关于委任立法、行政裁判和调查制度。英国行政法的上述内容由林林总总的制定法和普通法规则构成。但可用以全面调整行政领域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只有以下诸项:即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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