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9页(1278字)

简称“民建”。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民建是由知识界和实业界的中上层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团结抗战、和平建国和成立联合政府号召的影响下,基于爱国主义和维护民族资本的立场,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于1945年12月16日在重庆宣告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之一是黄炎培,为着名爱国民主人士。1948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发出关于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以后,民建表示坚决响应并派代表赴解放区参加筹备工作,出席1949年9月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定《共同纲领》,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共同纲领》和全国政协的总纲为自己的纲领,以《宪法》作为活动准则,参加人民政权工作,推动会员及其所联系的民族工商业者学习并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以后,坚持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民建在长期实践中利用同经济界有密切联系的特点,在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对外贸易、科技研究等领域积极贡献力量,开展经济咨询服务、工商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1981年民建中央联合全国工商联主持召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民建会员和工商界代表367人出席会议,其中有170人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革新能手、三八红旗手等各种光荣称号。会议向民建和工商联全体成员和各级组织提出十项倡议,主要是: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协助政府做好调整工作;协助政府广开就业门路;参加培训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物价管理工作;做好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联系工作;协助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自愿组织起来为调整经济服务;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1992年11月民主建国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执行执政党的基本路线,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工作。随着民建工作的广泛开展,民建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都已建立组织,现有成员53000余人,其中大多是在各类企业、财经部门、经济理论教学和研究单位工作的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同时,在民建成员中有不少人担负着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的工作。自1978年以来,民建成员中,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有2人,全国人大代表45人;省、市人大副主任14人,省、市人大代表320人;省辖市人大代表810人;全国政协副主席3人,全国政协委员117人;省市政协副主席32人,省、市政协委员739人;副省长2人,副市长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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