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0页(1624字)

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同日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共8章64条,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①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无效。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③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规定行政处罚限定为以下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如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等。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外,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另外,行政处罚权可以依该法规定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在实施时,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法还对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时效以及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有以下三种主要程序:①简易程序。该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然后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一般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上述简易程序适用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它一般必须遵循以下程序: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审查和决定;制作决定书;送达决定书。该章具体规定了以上每个程序的内容。③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如下:提出听证要求;通知当事人;公开听证;听证实行回避原则;当事人可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听证;听证时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当事人申辩、质证;听证结束后,由处罚机关作出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除法定情形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的收缴程序、方式、期限等。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财产、划拨存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规定该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该法不相符合的,应当自该法公布之日起依该法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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