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1页(64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国的最高检察机关,也是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与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一样,都从属于当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纪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当时最高检察署的职权比较广泛,例如除了行使其他检察权以外,还有权参与重大的民事案件和一切行政诉讼,而且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即地方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统一领导;在最高人民检察署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即由检察长主持全署的工作,担任检察委员会议主席。如果检察委员会议在重大事项上意见不一致时,则由检察长决定。1954年宪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署改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委员会议也改名为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虽然其职权范围已经有所减小,但1951年后曾一度实行的地方各级检察署的双重领导体制,又改行为垂直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