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9页(1273字)

美国下议院的称谓,与参议院共同组成美国国会。一些国家的下议院也称众议院。

议员的资格和选举 根据宪法规定,众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凡年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7年以上及选举时为选举州的居民,就有资格被选为众议员。至于众议院的人数,宪法未作确切规定,只要求众议员应按各州人口比例选出,每3万人中选出一名议员,并保证每州至少应有一名众议员。所以众议院的人数通常都是由国会根据每10年一次的人口调查自己决定的。众议院现有议员435人,任期两年,届满时全部改选。

议长的职权和作用 众议院的议长,形式上由全体议员选举,实际上是由众议院中多数党的议会党团选派的。他通常是连续担任了几届议员的人,不仅熟悉国会各项议事规程,而且有丰富的国会活动经验,是众议院中多数党的领袖。议长的职权包括:①担任全体会议的主席,主持会议,授予或剥夺任何一个议员的发言权;②对会场违反秩序的议员和听众给予纪律处分;③负责执行议事规则,并对有关争议进行解释;④决定法案提交哪一个委员会审议;⑤任命专门委员会和协商委员会的成员;⑥签署众议院发布的一切文件;⑦在法案表决时投票,并就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由于议长拥有这些职权,他可以对立法过程施加影响,并以众议院领导人的身份,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因而议长的立场至关重要。

众议院的委员会 众议院主要通过各委员会发挥作用。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常设委员会。目前众议院有常设委员会21个。按照美国众议院议事规则的要求,除少数由特定委员会研究外,一切法案都必须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常设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将该法案提交众议院全体会议讨论。在美国,每年几乎有9/10的法案被常设委员会搁置或否决。能提交众议院全体会议讨论的仅占1/10左右。在常设委员会中,规程委员会在立法程序上有着广泛的权力,对法案是否能够获得通过起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它可以通过为某一法案制定特别规程,为该法案提供方便,或是制造坟墓。此外,就是拨款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一切财政法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无财政法案的创议权。由于财政法案关系到政府的全盘活动,是国会所有法案中最重要的法案,所以拨款委员会在众议院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可以通过对拨款的各个项目的数额进行增减来影响政府的政策。除常设委员会外,众议院还包括专门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和全院委员会。

众议院的专属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参众两院除有共同的职权外,还有各自的专属职权。众议院的专属职权包括:①财政法案只能首先在众议院内提出,参议院没有财政法案创议权;②在特定情况下,即在总统候选人中没有一人获得选举人的绝对多数票时,由众议院在得票较多的前三个候选人中,选出一人担任总统。③有权对包括总统在内的联邦高级官员提出弹劾,这些人大多是犯有叛国罪或其他罪行才受弹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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