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8页(312字)

中国社会政治和自然环境以及小农经济长期影响之下自然形成的农村居民点。其特点主要是:①行政上隶属于乡;②由一个或数个家族聚居形成;③村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以及在风俗习惯上有共同性;④多数村民在当地长期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和手工业的劳动生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北方部分农村设有行政村,其主任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它是根据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建立的,其中规定,县以下人民政府设置分为区、村两级和区、乡两级建制。1954年宪法规定乡为我国农村政权后,行政村的建制遂被撤销,自然村成为农村最基层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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