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404页(412字)

第十九条 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第二十一条 特区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奖励办法,以及劳动保险、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特区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上一篇:优惠办法 下一篇:社会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