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保护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4页(252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依据本法规定,为方便获得与事件有关的文件主管部长应当建立一种登记,称为环境登记。第13条规定,环境登记应当包含通知和部长公布的其他文件,或者部长制定的可供公布的其他文件。部长可以决定环境登记的形式、环境登记如何被保存和如何使用环境登记处所提供的信息。第14条规定,披露的任何结果,不得提起民事的或是刑事的诉讼。不得对其提起诉讼程序的人是: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部长、代表部长的任何人或受部长的指令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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