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全体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6页(428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合作社的全体大会由它的社员参加。全体大会决定:(1)通过和修改章程;(2)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3)通过合作社的计划;(4)在听取监察委员会的结论后,批准活动总结报告、平衡表和收入的分配;(5)作出参加州合作社联盟的决议;(6)选举参加州合作社联盟的全权代表;(7)豁免对合作社的现金债务,延期或分期收回债务;(8)作出支配合作社不动产的决议;(9)改组和停止合作社活动并宣布清理合作社;(10)批准管理委员会接收新成员的决议。在不批准决议的情况下,社员资格从全体大会开会之日起停止;(11)开除社员;(12)解决不属合作社其他机关权限内的所有问题。法律还规定,全体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开,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发出开会通知。全体大会每年举行例会一次。全体大会有2/3合作社员出席就算合法。每个社员有1票表决权。全体大会决议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外,由出席的社员以简单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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