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金枪鱼捕捞纳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8页(206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23条规定,参加塞内加尔汛期捕捞的金枪渔船要缴纳税款,税款额依据卸下并交付于塞内加尔工厂的渔获量计算。税率每年通过规章条例制定。在实施检查的时期内,不参加塞内加尔金枪鱼汛期捕捞行动的金枪鱼渔船要缴纳的税款相当于上一款所指税款的两倍。悬挂未与塞内加尔签订协议国家国旗的金枪鱼渔船要缴纳的税款额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款额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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