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船出海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1页(333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14条规定:(1)如果渔船是根据1963年《商船运输法》登记的,则其登记的吨位应为本部分的吨位。(2)如果渔船没有根据上述《商船运输法》登记,则由渔业局长或渔业局长授命的任何人或根据1963年《商船运输法》任命的船舶检查官签发的证书中所述的吨位,被接受为渔船的惟一吨位。第15条规定,在特派员可能通过行政手段规定的日期之后,35吨级及35吨级以上的渔船不得从加纳的任何港口出海,但如果具备了下述条件除外:不超过50吨级的渔船上有持有合格证书的船长或持有合格证书的副船长上注明当渔船在离加纳海岸50海里以外水域或者在东经1度与西经3度之间海域作业时,该副船长有能力充当不超过50吨级渔船船长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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